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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第1张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9月19日消息,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主要修订内容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9日。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修订工作,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维持在25 km/h?

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 km/h,主要是考虑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且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在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消费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确保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自觉抵制通过非法篡改提高最高车速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二、本征求意见稿从哪几方面强化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所使用非金属材料的防火阻燃性能,从源头上防范材料被火源引燃造成火灾事故的风险,同时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火灾的蔓延速度和燃烧的剧烈程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纺织品类及泡沫塑料类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作出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严了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电气回路、电气部件及导线等关键部件的阻燃性能,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

三、为什么要限制车辆塑料件使用比例?

目前电动自行车产品普遍使用大量塑料作为结构件和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塑料本身的可燃性,这些材料在发生火灾时会加速火势蔓延,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因此,本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动自行车在非必要条件下不应使用塑料件,使用塑料材质部件总质量不超过整车质量5.5%”的要求,目的是通过严格限制可燃塑料材料的使用,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发生,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为什么要优化电动机性能要求?

目前,许多使用中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主要原因是这些车辆的电动机在动力性能方面有较多的余量,给非法篡改最高车速留下了空间。为确保交通安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电动机额定转速下空载反电动势以及电感值差异系数等指标要求,从而确保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高时车速也无法超过25 km/h;同时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必要的载重能力和骑行中可能存在的短时爬坡等实际需要,标准中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时转矩限值指标,允许电动机短暂地输出较高扭矩,确保车辆能够应对短距离爬坡等特殊工况,满足消费者正常骑行需求。

五、本次修订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篡改要求做了哪些强化?

针对当前很多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蓄电池类型和输出电压等技术参数易被篡改,导致交通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的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分别从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三个方面提出防篡改要求。其中,电池组防篡改要求电动自行车不应预留扩展车载电池的接口或线路,并且应具有充电和放电互认协同功能,确保电池组与充电器匹配后方可充电、与整车匹配后方可骑行;控制器防篡改要求不应通过剪线、跳线等方式修改控制器功能,不应兼容多种输入电压模式,具有过压锁定功能,限流装置不应留后门,且不应通过解码器、物联网技术等进行改装;限速器防篡改要求限速器无论是单独的模块,还是集成在控制器内部,均不应具备修改限速值功能。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给出了5大类常见的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

六、为什么要安装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在近年来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中,经常出现车辆识别代码标识被高温融化,导致无法辨别车辆品牌型号、不利于事故溯源调查的情况。为此,本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不仅有助于实现车辆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有效追踪和监管,更重要的是一旦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后,能够帮助相关调查人员快速识别车辆信息、溯源追查产品质量问题,从而指导企业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第一时间堵塞安全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为什么要强化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和生产一致性要求?

针对当前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集中度偏低、企业质量保障能力不足、产品抽检合格率不高等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企业质量保障和产品一致性条款,明确要求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并列出了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时所需的检测项目,确保产品性能和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此外还能够引导企业通过规模化的生产组织和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集中度提升。

八、为什么要提升铅蓄电池车型整车重量限值?

铅蓄电池化学性质稳定、价格实惠、还具有较高的回收利用价值,深受广大电动自行车消费者青睐。但是铅蓄电池也具有能量密度低、体积大重量重等缺点,特别是考虑到近年来消费者生活节奏加快、出行半径扩大、充电不够便利等因素,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希望电动自行车充满电后续航里程能够达到70公里以上。按照现行标准中55kg的整车重量限值计算,使用铅蓄电池的车辆续航里程只能达到40公里左右,与消费者实际需求存在差距。适当放宽铅蓄电池车型的重量限值,将有助于满足广大消费者增加续航里程、减少充电频次的需求,为百姓提供性价比更高、更加实用的产品。

九、为什么要增加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近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事故中,很多的起因都是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出现温度异常,但使用者没有及时发现,未能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导致引发火灾甚至爆炸。此外,电动自行车被盗也是困扰消费者的重大痛点。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主动安全性能,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的要求和方法。其中北斗定位模块可以记录电动自行车当前所处的经度、纬度等信息,并通过通信模块实时反馈给用户,一旦发生被盗情况,这些信息能够有效助力消费者第一时间找回车辆。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可以将车辆异常行驶状态以及蓄电池电压、电流、温度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及时发送给消费者,提醒消费者识别和处置异常安全问题,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十、为什么不再强制要求电驱动型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仅不使用该功能,反而主动将脚踏板拆除。本次标准修订期间,通过对近13万个网民的问卷调查发现,基本不用脚踏骑行功能的消费者占比高达79%,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建议不在标准中对脚踏骑行功能作强制要求。为此,本征求意见稿中仅要求可以使用电助动模式的车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对电驱动车辆不作强制要求,从而有助于生产企业根据车型自主决定是否设计和安装脚踏动力装置,不仅节约了生产成本,而且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车型选择,提升了产品的实用性。

十一、本征求意见稿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加装后视镜?

后视镜可以帮助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观察后方的车辆和行人情况,减少盲区,提高骑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测量整车高度时无需将后视镜计算在内,企业可根据车型需要自行设计和安装。在本征求意见稿中,为进一步体现对车辆安全性的重视和对安装后视镜的支持,除维持现行标准中关于后视镜不计入整车高度的表述外,还增加了“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后视镜不计入整车宽度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部分较为轻便的电助动车型一般不安装后视镜,为尊重这部分产品的设计习惯,本征求意见稿并未将安装后视镜作为强制性要求,而是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安装。

十二、增加北斗定位和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后,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

本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通信模块应具备向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发送动态安全监测信息的功能。为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了通信模块应采用TLS加密,确保未经授权的平台无法接收车辆发出的动态安全监测信息;二是规定了接收信息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应符合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功能的示例,指出平台应具有系统安全与隐私保护设计。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各类数据平台都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完全能够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十三、为什么要增加建议使用年限要求?

经过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原因的分析,除锂电池引发的外,还有一定比例的事故是由车辆电气线路故障造成的。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电动自行车内部导线的绝缘层会产生老化现象,导致绝缘性能下降;相关接插件的接触电阻也会逐渐增大,造成发热量增加;一些电子芯片和元器件也会因使用时间过长而发生故障,引发过载或击穿。因此,使用时间过长的电动自行车很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但目前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普遍都没有安全使用年限的概念,许多老旧电动自行车虽然电气线路严重老化,却仍在继续使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应在产品铭牌上标明建议使用年限,该年限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只有本标准正式发布后按照新标准生产的新车需要标注建议使用年限,消费者目前已经购买和正在使用的存量电动自行车无需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