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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厚基金股权变动怎么回事?上海证监局对淳厚基金及多位股东采取监管措施

  每经记者 黄小聪    每经编辑 叶峰    

  近期,淳厚基金的公司治理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今日,上海证监局一次性披露了8份关于对淳厚基金及多位股东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3月份,上海证监局就已经决定对邢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邢媛需于2024年4月11日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上海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不过相关的监管措施公告直到今日才正式披露。

  上海证监局提及,经查,淳厚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产品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和2024年二季度报告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上海监管局还对淳厚基金的邢媛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股东权利措施,对柳志伟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及限制股东权利措施。

  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

  犹记得今年的基金半年报显示,因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淳厚基金被上海证监局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及新增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措施。

  而根据今日上海证监局披露的公告,在《关于对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及新增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措施的决定》中,有了更详细的说明。

  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淳厚基金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淳厚基金股权变动怎么回事?上海证监局对淳厚基金及多位股东采取监管措施  第1张

  上海证监局进一步指出,公司存在前述违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且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为防范处置相关风险,督促淳厚基金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募管理人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淳厚基金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及新增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信披违反相关规定被要求整改

  此外,在关于信披问题方面,在《关于对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淳厚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产品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和2024年二季度报告,未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重要提示部分的内容,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表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淳厚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淳厚基金应当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报告。上海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淳厚基金的整改情况。

  认定贾红波为不适当人选

  在今年的基金半年报中,还有提及因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贾红波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

  今日披露的《关于对贾红波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中,也有进一步说明。

  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贾红波任职的淳厚基金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贾红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股权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公募管理人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认定贾红波为不适当人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邢媛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股东权利措施

  另外,邢媛、柳志伟、董卫军同样也被采取了监管措施,其中在《关于对邢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中,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邢媛任职的淳厚基金未依法履行股权事务管理义务,在已知悉公司相关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未能准确判断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并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信息,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邢媛作为公司股东和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公募管理人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邢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关于对邢媛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中,上海证监局还表示:“经查,邢媛在决定处分持有的淳厚基金股权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邢媛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改正,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责令柳志伟将持有的淳厚基金全部股权转让给合格的受让人

  而在《关于对柳志伟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及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中,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柳志伟与多人签订淳厚基金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严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稳定,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柳志伟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柳志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在前述期限内将持有的淳厚基金全部股权转让给合格的受让人。在全部股权转让完成前,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另外,还有一位股东董卫军也被采取监管措施,在《关于对董卫军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中,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董卫军在决定处分持有的淳厚基金股权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董卫军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改正,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此外,在《关于对李雄厚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股东权利措施的决定》中,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李雄厚在决定处分持有的淳厚基金股权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李雄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改正,在改正违法行为前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查阅复制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