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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统计造假,国法不容

【社论】统计造假,国法不容  第1张

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此次《统计法》修改主要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特别强调对统计造假的依法治理。

这次的《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夯实统计监督的基本职能,对统计造假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了法律制度的短板。

之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在个别地方统计数据被“任人打扮”:粉饰数据,拼凑数据,“无中生有”,“纸上出成绩,成绩出干部”,这些失真的统计数据直接服务于个别领导干部的扭曲政绩观,群众的直观感受就是,个别统计数据“水分大”“问题多”,严重偏离日常生活的“体感”。这些造假的数据一旦被用于经济、社会工作决策,危害甚大。

2018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去年11月至12月,国家统计局向6个省份反馈专项统计督察意见,指出部分地方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去年12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关条款,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会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这一次《统计法》的修改,扭住了“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防范统计造假,强化了领导干部责任,“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明确将“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特别是,在原有法律明确禁止领导干部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不得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且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领导干部存在前述统计造假行为的,可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明示造假,暗示编造,授意粉饰,强令篡改……对统计数据“上下其手”,都是违法。总之,只要领导干部不正当地干预统计工作,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就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律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防范外力的不正当干扰,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法》的修改,加强了统计监督,加大了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以法律的力量解决统计造假的积弊痼疾。新法将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升为法律规定,做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统计造假,国法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