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9月27日讯(记者 彭科峰)又见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发生群体性窝案!
9月2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原员工杨自涛、李尚炜、陈镭“涉刑业内案件”,均被终身禁业,中国银行张掖分行也被罚款25万元。
今日,记者查询发现,杨自涛、李尚炜、陈镭均和违法放贷有所关联。其中,陈镭被法院认定违法放贷近两千万,于今年上半年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中国银行一分行多人涉刑 3人被终身禁业多人被警告
昨日,据监管部门网站披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累计有7人被处罚,涉及杨自涛(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李尚炜(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陈镭(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个人金融部助理客户经理,新乐支行客户经理,公司业务部副主任)、魏晓春(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行长)、董德威(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行长)、李军(时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副行长)。
监管指出,中国银行原员工杨自涛、李尚炜、陈镭“涉刑业内案件”,决定对中国银行张掖分行罚款25万元;对杨自涛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李尚炜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陈镭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此外,监管对魏晓春给予警告处罚,并处罚款5万元;对董德威给予警告;对李军给予警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掖监管分局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
文书披露一客户经理违法放贷近两千万 自称受领导安排
今日,记者查询发现了涉及陈镭的相关文书。据官方信息显示,陈某(陈镭)自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在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工作,先后担任该行个人金融部信贷员(客户经理)、公司金融部客户经理、副主任,后被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公款罪。
检察机关指出,2013年3月,陈某在明知车某某无购买商铺的真实交易,不符合发放贷款的相关条件,仍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他人安排下出具不实调查报告并提交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审批后,伙同他人先后向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授信管理部、个人金融部出具3份虚假调查说明,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出具车某某为盛世飞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物充足、抵押手续完备、抵押物价值完全覆盖借款人贷款余额的虚假贷后管理报告。最终使1899万元贷款得以审批发放,该笔贷款发放后实际由车某某亲属董某某使用分期偿还。2020年以来,董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截至立案调查时,该笔贷款尚有本金792.7612万元未偿还。截至2024年1月17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550.8208万元未偿还。
对此,陈某供述,自己于2013年担任中国银行张掖分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信贷员),主要负责个人贷款业务。车某某的这笔1899万元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自己经办的,但这笔贷款是由领导具体联系对接,自己作为客户经理配合发起。“作为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未尽职调查,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规定仍然违规办理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2012年6月以来,陈某在经办孙某某甲等12人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按要求严格审核贷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出具与借款人事实严重不符的贷前调查报告,为孙某某甲等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共计398.6万元。上述398.6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由张晓龙用于张掖市世纪宝源公司日常开支及天成金街项目修建支出。截至立案调查时,该笔贷款尚有本金303万元未偿还。截至2024年1月23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295.5万元未偿还。
对此,陈某供述称,12人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也是由领导安排。作为客户经理,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只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对贷款交易、首付款来源的真实性未做进一步核实,对贷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也没有按规定进一步调查。
另外,检察机关还指控,2014年甘州区农投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5000万元用于业务发展。2015年贷款到期后,甘州区农投公司因业务需要续贷该笔5000万元贷款,中国银行要求甘州区农投公司交纳两次贷款浮动利息,合计51万元。2015年7月,经陈某与时任甘州区农投公司会计孙某某乙商议,由孙某某乙提供空白支票先向中国银行张掖分行支付浮动利息25.5万元。2015年9月,孙某某乙继续按照陈某的要求向其提供25.5万元的空白支票。此案中,陈某存在涉及挪用公款的行为。
对此,陈某供述称,其经办区农投公司向中行的贷款业务,区农投公司5000万元贷款利息包括两部分,银行将利息收入一分为二,提前收取浮动利息目的就是为了做息转费业务。自己将区农投公司支付的25.5万元浮动利息转入个人银行卡,并将其中的19.7万元用于有效户发展业务的事,已向时任中行张掖分行副行长杨自涛和公司业务部主任李某某都汇报过,“每一次的金额他们都知道”。
5月份法院一审结果公布 法院裁定违法放贷罪名成立判处缓刑
今年5月,一审法院发布了最新庭审结果。法院指出,陈某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身份、借款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在贷前审查、抵押权登记、贷后跟踪、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流程规范操作,以保证资金安全。本案中,陈某不严格依规履行审查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且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亦应予惩处。
法院还指出,陈某经其单位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至监察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谈话,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在违法发放贷款的相关犯罪事实中,陈某违法发放贷款1899万元系共同犯罪,陈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在挪用公款事实中,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至办案机关,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裁定,鉴于陈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520.68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