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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亿金融租赁行业迎来新规 准入门槛大幅提升

  [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

  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设立门槛、出资人资质、业务模式、专业子公司和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

  实际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于今年1月5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准入门槛将大幅提升

  《办法》共有九章。从监管思路来看,《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有放有收,一方面放宽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发起人类型,另一方面显著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等,比如明确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对于这一修订内容,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此前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也将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由30%提高到50%。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和监管,《办法》也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

  业务范围优化调整

  《办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对主要出资人制度作出较大幅度修订。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增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及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两类发起人,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

  联合资信认为,允许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作为发起人,一方面体现出国家鼓励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大型企业成为金融租赁公司股东,另一方面与当前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的政策步调保持一致。《办法》有利于明晰金融租赁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压实股东责任,调动股东积极性,加大股东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联动,深化产融结合,更好发挥融资租赁功能优势。

  另外,《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

  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监管指标有三方面变化

4万亿金融租赁行业迎来新规 准入门槛大幅提升  第1张

  近年来宏观经济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及市场整体信用风险加大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质量的问题也逐步显现,风险防控压力加大。

  在此背景下,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根据《办法》: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此外,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近年来监管部门逐步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及监管制度,引导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回归主业,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今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还印发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负面清单》和《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三项文件,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国家战略优化业务规划,调整业务结构,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鼓励农业机械、风电光伏等27个产业发展,禁止将古玩玉石、字画等作为租赁物。

  联合资信分析,金融租赁公司未来持续面临中长期融资渠道探索、租赁资产质量管理以及风险管控压力;此外,部分金融租赁公司未来将面临清理整顿以及整合改革,金融租赁行业迎来“优胜劣汰”。